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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830
- 條形碼:9787521624830 ; 978-7-5216-2483-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本書特色
鮮明特點,無可替代: 1.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所屬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文本的出版機構。 2. 法律文本規范。法律條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單行本的資源,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確保條文準確。 3. 條文注釋專業。本書中的注釋都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高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糾紛與難題。 4. 案例典型指引。本書收錄數件典型案例,均來自*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5. 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如損害賠償金額標準)等內容,幫助您大大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6. “實用版法規專輯”從某一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出發,收錄、解讀該領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為解決該領域法律糾紛提供支持。
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內容簡介
本書為多年改版的實用版法規專輯叢書的商法分冊,收錄該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依托立法機關、優選人民法院等對條文的非常不錯解讀,以主法條文為主線,對核心條文以及相關核心法規予以專業注釋,內容簡單明了、通俗易懂,涵蓋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焦點與難題。全書具體內容設置上包括主法理解與適用、法律要點提示、相關法規、實用附錄等。全書特色在于既幫助讀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以及司法適用,又避免繁雜、冗長。
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0年12月29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9年10月22日)
個體工商戶條例
(2016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4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2020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2021年7月27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202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22年1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2020年12月23日)
實用附錄
1公司組織機構人數構成對照表
2企業破產重整制度與和解制度的比較
……
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節選
企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由一定的生產要素有機組合而成,依法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性活動,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的經濟實體。作為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和消費者,企業是現代經濟關系中*重要、*活躍的主體。在企業這個社會*活躍的經濟體的帶動下,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是企業職工、企業的股東、企業的債權人、企業產品的消費者等。因此,了解和掌握我國公司企業的基本知識,能夠更好地解決以公司企業為主的現代經濟社會中的各種復雜問題。 一、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概況 在我國,調整企業組織關系的專門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證券法》、《票據法》則是規制企業經營行為的法律,為保障經濟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作為主要市場經濟主體的各種類型的企業的直接利益,《企業破產法》是規范企業這一商事主體主體資格消滅的重要方式,這兩部法律對于經濟發展和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意義重大,也是企業法的重要內容。 二、我國企業法律簡介 《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部法律構成了我國市場主體基本法律框架,是當今我國市場經濟*典型的三種企業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歷經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修改后更方便了人們投資、更強調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013年《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2018年《公司法》修改,補充完善了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 《公司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大法,其主要內容有: 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且在法定情形下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股東的主要義務是出資義務以及權利不得濫用義務,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4.公司高管與職工。公司高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如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高管須符合法定條件,遵守法定義務。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另外,《公司法》強調,董事會、監事會中依法應有職工代表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自1997年2月公布、2006年8月修訂。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1.合伙人的范圍。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分為兩類: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對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本法對一些特定市場主體成為普通合伙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3.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發展而來的一種合伙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普通合伙的全體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由兩種合伙人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4.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于199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為: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顯著特征。2.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所投資的財產,與其個人的財產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成果歸其個人所有。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以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所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責任。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經營實體。即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能夠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而不能是一個虛構的市場主體。
商法——實用版法規專輯【新7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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