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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80691
- 條形碼:9787561580691 ; 978-7-5615-806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內容簡介
本書為學術專著, 作者根據多年的司法一線工作經驗, 以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作為研究對象, 從司法的常數、司法的變數、司法與算法和判例解析開式等多個方面系統闡述了司法算法化和判例解析開示制度之于司法革新的科學與現實意義。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目錄
**章 司法的基礎
一、法教義學、法律規范與法律原理
二、法教義學的意義:法思維模式養成
三、司法考試是不是司法執業的門檻
四、法律規范是司法者的工具還是本質上的裁判者
五、追尋法律原理的法律原理
六、司法基礎的邏輯演進
第二章 司法的方法
一、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
二、法律解釋為什么一定要有解釋方法
三、法律適用的終極目標是統一的司法
四、三段論倒置征表的司法意義
五、司法解釋的局限性
六、法律續造與法官造法
七、法律原則司法化
第三章 司法的生命
一、司法者的品格、經驗與學識
二、堅守底線還是追逐頂線
三、司法經驗與法律邏輯
四、法律專業之外的博學之用
五、鑒定是不是萬能的
六、司法業務精細化商榷
第二編 司法的變數
第四章 司法的立場
一、公義之心
二、中立司法
三、唯一的正解
四、一般原則的遵循
五、正當程序
第五章 司法的觀念
一、溫柔與慈悲
二、(相對)同一標準
三、區別證明標準
四、背離解析相告(開示)
五、過而改之
第六章 司法的境界
一、司法四境界
二、斷案雙重思維之我見
三、司法自白
第三編 司法與算法
第七章 算法的司法意義
一、算法諸概念疏議
二、司法是不是算法
三、算法意義的司法功用
第八章 司法算法化
一、司法的算法趨向
二、算法化的未來之路
三、純粹理性的司法批判
第九章 司法革新
一、意義與定位
二、基礎與條件
三、適配與矯正
第四編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第十章 判例解析的基本路徑
一、判例的導入:事例呈現
二、發現真實的解析
三、發現法律的解析
第十一章 判例解析開示的法治意義
一、判例解釋與判例解析
二、判例解析開示
三、開示之于法治的意義
第十二章 判例解析開示的圖景
一、開示的方案設計和圖景描繪
二、開示的步驟
第五編 判例解析開示錄
第十三章 判例解析開示錄
一、選編之判例
二、自撰之判例
三、結語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節選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社會生活經驗和經歷是一個積累過程,“三十而立,四十不惑”在大多數人的人生定義上是成立的——當然不排除先知先覺和天賦異稟之類,如果沒有不惑之境界怎么去作事例的解釋者和裁判者,這是難以想象的。比如沒有婚姻上的經歷或者曾經傾聽過婚姻虐待的控訴,怎么去理解家暴,或者只能說這種理解是片面和局限的。沒有受騙過或者傾聽過受騙者的控訴怎么去理解詐騙的險惡心機,沒有經歷過民告官的磨難或者沒有切身地接觸過這種案件,怎么去體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有些司法者,二十出頭就名氣響當當,各種比賽游刃有余,各種考試閑庭信步,但是,司法真的不能是比出來的,也不能是考出來的,尤其是證據認定的問題,根本沒有一種標準答案甚至參考答案,在證據的采信上幾乎全憑經驗的集成、反芻和消化。筆者甚是反對以任何司法類競賽的名義去評價或者標榜一個司法者的水準和成就,不僅僅是因為司法者往往要站在一個中立立場的因素,而是擔心這種競賽的評價方式完全有令司法者陷入雄辯而不計后果的狂熱或者思維定式當中,并營造一個非理性的、不可控的司法氛圍,令人感覺所謂的法理、道理是辯論出來的而不是理性地闡釋和歸納出來的。筆者并非指責或者否定辯論的意義,至少在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道理上,辯論提供了一個對話的機會通道,只是對那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辯論方式深感不適。一個辯題或者一個案例,正反觀點的角色是隨機抽簽的結果而不是自主思考的結果(還美其名日為了公正),這便喪失了作為司法者的準則,即便這只是個模擬的司法,實際上這也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司法思維習慣養成。以筆者為例,本人在法學本科畢業后五年的時間內就取得了市級和省級的雙料十佳業務標兵,看起來絕對屬于被定義的后生可畏及業務精英類。但是說實在的,現在回過頭來看看那時本人對法和司法的認知,簡直就是一個愚鈍的愣頭青,一個十足的大傻冒。從現在看來,彼時的自己是根本沒有意識更不用說確立法律上的解釋方法和解釋技能,也根本沒有形成穩定的司法觀念與司法立場當然亦談不上司法境界問題,對社會、對生活、對事態的理解層面只停留在一種表象的直觀感覺而沒有去追問基礎和原理之類的深層。至于司法經驗,揶揄而言,其實就差不多是一種乳臭未干的青澀,甚至就是一個經驗的反面,除了因潔身自愛的本性表現在司法品格上的堅守一如現今,其他的,說句不客氣的,幾乎可以說是幼稚的。當然,這個時段其實就是在積累和沉淀實踐意義上的司法經驗的黃金時期,加上一種天然的沉迷司法和小有收獲的陶醉感的發酵,經驗的所得可以說是突飛猛進的。時至今日,筆者一直都沒有停止對過往的司法歷程是否有過失錯漏的檢視和反省,沒有停止對是否有聊以慰藉的小有所成的歸納與沉淀,而這一切幾乎都源于一種作為基礎的司法經歷和作為提煉的司法經驗。也就是,如果沒有社會、生活、事態以及司法上的經歷、磨煉,更重要的是對過往的反思與總結,而只是立足于法律條文、司法規則與事例的單純對照與適配上,司法者便會迷失在呆板僵化以及冷酷麻木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規則的字面空洞當中,有肉無血、有形無魂。這顯然不是司法的應有之義。從歷史法學透射的某種本質上看,法律也來源于經驗(傳統或者慣例)。法律制度的規范性并非與生俱來,在法的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法律制度起源于對固有模式的傳統或者慣例的沿襲,并在對這些歷史因素十足的傳統或者慣例的有意識的加工和雕琢后,在司法經驗主義以及其他關聯學科的多重檢視和矯正下,法律制度不斷地發展和變遷,直至現今之狀態。顯而易見,無論是傳統、慣例、律法還是法學理論、司法實踐,經驗主義始終貫穿其間。美國法學家德肖維茨更是鞭辟入里地指出,“我們的權利既不來自上帝或自然法則,也不僅僅來自法律的規定,權利來源于人類經歷的惡行”①。這里所言之“人類經歷的惡行”,言下之意就是對惡行的拷問后的經驗提煉與集成?,F今幾乎所有律法上的廢立、修正甚至解釋,也是在經驗之上的一種檢視和矯正。我們難以理解有一部律法或者一個條文,不是站在對歷史的、經驗的或者習慣的法存在的審視下,而僅單憑一種想象和假設便構造出來,即便是幾乎達到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憲法原則或者現代法治準則,也都是在基于法的發展史上無數的經驗教訓積累和沉淀而成的。前文已經談過的司法上的決斷,大多在是非對錯上是淺顯而明晰的,只有少部分的事例需要斟酌推敲,根據法律理論、司法經驗和其他學識,進行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所以,即便根據生活常識、人情世故和基本道德準則,對大多數的事例,大多數人能大致明辨是非、裁決對錯。但是,如果品格出了問題,那就是司法的*壞可能,因為品格問題可以顛倒是非,可以指鹿為馬,可以淪喪司法,因此,唯品格問題是一個一票否決的問題。也因此,經驗次之。經驗不足者,有待進一步的積累,司法者的成長,于司法經驗上總不能一口吃成胖子,需要時間和精力的投入,這是可以等待的,當然*好是等到經驗足夠了才去司法,否則,就當個學徒、助理好了。……
通往判例解析之路 作者簡介
黃種曉,原名黃春曉,男,漢族,1975年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1996年畢業于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大學畢業后在司法一線從事辦案工作二十余年,曾獲省市級十佳業務標兵,常年擔任單位省市級調研課題負責人,兼任單位內部業務專刊主編輯,出版個人文學專著《一路上的人生》。深圳市福田區法學會,成立于2015年,是依照《中國法學會章程》開展工作的地方性群眾團體、學術團體和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福田區委、區政府聯系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致力于發揮高端法律智庫優勢,繁榮地方法學研究,推動法治前沿實踐的發展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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