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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754
- 條形碼:9787521618754 ; 978-7-5216-1875-4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本書特色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優化營商環境,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內容簡介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本法共10章、154條,對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方面做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共10章、86條,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等方面做出規定。本書收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方便廣大讀者學習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56)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9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7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2019年3月26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9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1號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并報告相關情況。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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