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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作者:王東海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07-11-15
開本: 01 頁數: 318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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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0466383
  • 條形碼:9787500466383 ; 978-7-5004-663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本書特色

本書基于訓詁學原理,結合西方結構語義學和認知語義學理論,從具體材料的整理、分析、描寫中歸納了許多符合漢語特點的法律詞匯語義理論,并著力探索了訓詁學語義理論與西方語義理論的溝通。該書可供各大專院校作為教材使用,也可供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作為參考用書使用。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內容簡介

本書整理了《唐律疏議》的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確定了來源,分清了種類,探討了整理詞義的方法,對法律義位進行了語義特征分析,還分析了系統中的上下義、平行義關系以及多義詞內部義位之間的語義關系。本書基于訓詁學原理,結合西方結構語義學和認知語義學理論,從具體材料的整理、分析、描寫中歸納了許多符合漢語特點的法律詞匯語義理論,并著力探索了訓詁學語義理論與西方語義理論的溝通。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目錄

序序二緒論 一 研究宗旨 二 唐朝法律專科的特點及擇定依據 三 《唐律疏議》專書的擇定及對其法律詞匯的研究概述 四 研究意義**章 理論與方法的擇定 **節 基于訓詁學的詞匯意義系統論 一 詞匯意義系統論 二 繼續重視漢語詞匯語義系統的研究 第二節 漢語詞匯分類理論與實踐 一 語義場理論和原型范疇理論的分類觀念 二 漢語詞匯研究中的分類理論與專科詞匯分類實踐 三 知識本體(Ontology)理論 第三節 成分分析 一 結構語義學的成分分析 二 結構語義派、工程語義派成分分析中的元語言 三 認知語義學派的成分分析探索 四 現代訓詁學派中提出的“二分的義素分析法” 第四節 語義關系分析與語義場、語義網 一 規則語義關系研究——語義場研究法 二 復雜語義關系研究——語義網研究法 三 本研究對西方詞匯語義系統研究法的借鑒態度第二章 法律詞匯的整理與分類 **節 《唐律疏議》法律詞語的來源 一 對前朝法律詞語有選擇地原樣繼承 二 對前朝法律詞語改造繼承 三 新法律詞語的創造 第二節 法律詞匯的單位 一 《唐律疏議》法律詞匯系統的*小使用單位是“詞項” 二 法律固定語 三 法律詞項所處的微觀和宏觀詞匯系統 第三節 法律詞語的類別 一 法律詞語分類的意義標準及分類結果 二 法律術語 三 法律敘述詞 四 《唐律疏議》法律詞語原型范疇及核心法律詞語的擇定 五 基于語義指稱的《唐律疏議》法律術語的知識分類第三章 法律義位的義征分析與法律詞義的勾稽與整理 **節 法律詞匯的語義單位 一 義位 二 法律義位與普通義位 三 義素與義征 第二節 法律義位的義征分析 一 法律義位的義征分析模式 二 主體義征 三 附加義征 四 “過失、失、誤”義征分析 第三節 從訓釋中整理法律詞義 一 《唐律疏議》中的訓釋 二 《唐律疏議》法律詞義描寫的特點 第四節 從法律化過程中整理法律詞義 第五節 從義位合成過程中整理復音結構的語義 一 義位合成的復雜性 二 復音結構法律義位的合成方式 三 《唐律疏議》語義合成情況測查 四 語義合成中微觀語境的影響第四章 微觀法律詞義系統語義關系分析 一 法律術語的單義性與多義性的辯證關系 二 多義法律詞語的引申義列與詞義譜 三 判定義位是否同譜同列 四 引申義列中的“核義征” 五 詞內微觀語義系統的特點 六 詞內語義系統多義位語義關系分析第五章 宏觀法律詞義系統的上下義關系分析 一 “上下義”語義關系的界定 二 基于知識本體(Ontolo盯)的法律詞語類義分析 三 屬種劃分式上下義關系的繼承性 四 整體分解式上下義語義關系分析 五 《唐律疏議》中的“犯罪”上下義詞匯知識本體第六章 宏觀法律詞義系統的平行語義關系分析 **節 層序關系 一 差等層序關系 二 程序鏈層序關系 第二節 同義譜系關系 一 同義譜系關系與義征分析 二 法律詞匯同義譜的系聯 三 《唐律疏議》中系聯的100個同義詞譜 四 特殊同義譜系關系——反義譜結語——兼談對《唐律疏議》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的總體認識 一 本研究的一些基本工作和研究結論 二 對《唐律疏議》法律詞匯語義的系統性的總體認識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展開全部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節選

bsp;2.“猶”字例
    《唐律疏議》中“猶”的用例有90例,但作為訓 釋程式用語
僅一例。“詛猶祝也,詈猶罵也。”(T6)
  3.“謂”字例(“是謂”“謂之”)
  在訓釋程式語中,“謂”是用來解釋詞義的用語。通常指明被
訓釋詞在句中的具體意義指向,既可以指這個詞在特定語言環境中
的特殊義、靈活義,也可能是這個詞具體所指稱的人和物,相當于
現代漢語的“指的是”。
    “謂”字例在《唐律疏議》的注疏中是*主要的訓I釋程式語,
大多數律條中的法律詞語,甚至小句都采用“謂”字例進行訓釋。
經過測查,《唐律疏議》注疏中,注文出“謂”字例94條,疏文
出1517條。“謂”字例在《唐律疏議》中,一般是解釋這些法律
詞語在當條律中的法律意義指向,即法律知識語義,構成了整個法
律詞語的語義系統的知識內容。如:
    “船人”,謂公私行船之人(T427)
    “是非之理均”,謂有是處,亦有非處,其理各均(T502)
    有時和“者”配套使用,組成“(被釋詞)者,謂……”的
訓釋程式。如:
    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T333)
    《秦律》中常見的訓詁用語“是謂”在書中也有3處語例,這
一程式語表示的是訓釋語在前,而被釋對象在后,主要用來標明義
界,指明被釋對象的具體內涵,與“謂”字例的功能相類。
    雖赦前未發,赦后捉獲正贓者,是謂“見贓之類”(T354)
    依《禮》“繼父同居,服期”。謂妻少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資財,為之筑家廟
于家門之外,歲時使之祀焉,是謂“同居”(T333)
    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
職。若有受此任者,是謂“冒榮居之”(T20)
    與“是謂”作用相類的還有“謂之”。如:
不耕謂之荒,不鋤謂之蕪(T170)
    4.“稱”字例
    “稱”字例的形式是“稱……者,……”它一般用來表示被釋
對象在特定法律語境中的法律規定,如:“稱‘袒免以上親’者,
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壓及出降”(T52);或者規定被釋法律詞語中
的法律知識細節,如:“稱‘日’者,以百刻”(T55);或者被用
于強制規定法律詞語的語義取向,如:“稱‘加’者,就重次;稱
‘減’者,就輕次”(T56)。“稱”字例在《唐律疏議》中的其他
語例如:
    稱“制”“敕”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
  減一等(T51)
    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T52)
    稱“孫”者,曾、玄同(T52)
    稱“子”者,男女同(T52)
    稱“反坐”及“罪之”、“坐之”、“與同罪”者,止坐其罪
  (T54)
    稱“監臨”者,統攝案驗為監臨(T54)
    稱“離之”、“正之”者,雖會赦,猶離之、正之(T194)
    稱“道士”、“女官”者,僧、尼同(T57)
    稱“免所居官”者,職事、散官、衛官同階者,總為一官
  (120)
    稱“又”者,謂減將領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T63)
    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T86)
    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
  合杖七十(T98)
    5.“故稱”例
    “故稱”例在《唐律疏議》中主要用來解釋法律詞語的稱名根
  據或在某個特定語境中使用此詞語的依據。它不同于“稱”字例,
  其被釋詞出現于訓釋語之后,而“稱”字例出現于前。如:
    寶以玉為之,故稱“造”(T363)
    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T6)
    6.“為”字例(“是為”“此為”)
    “為”字例在《唐律疏議》中的表現形式是“……(者)
為……”用來明確被釋對象的具體指稱或外延。釋語在前,被釋
語在后。例如:《爾雅·釋天》:“春獵為嵬,夏獵為苗,秋獵為
彌,冬獵為狩。”在《唐律疏議》中多和“者”連用。如:
    合杖六十者為贓重(T240)
    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17)
    造意者為首(T43)
    與“為”字例功能相類的訓釋程式語,還有“是為”例。如:
    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T13)
    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坐”(T17)
    其勛官,從勛加授,故別為一官,是為“二官”(T17)
    上柱國免官,三載之后,從上護軍敘,是為“三載之后,降
先品二等敘”(T21)
    八十是為“老耄”(T30)
    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類,是為“有程期”者(T35)
    其有不當復限,詐同此色,是為“詐復除”(T36)
    犯罪事發,已囚、未囚及同犯、別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
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類,是為“輕罪能捕重罪首”
(T38)
    大卿是長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
為“四等”(T40)
    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匹,合徒一年;又私有稍一張,
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
俱發”(T45)



古代法律詞匯語義系統研究以唐律疏議為例 作者簡介

p>王東海(1971一),男,山爾省
煙臺市人,博士,魯東大學漢語言 文學
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
心兼職研究員,教育部語信司、魯東大
學共建“漢語辭書研究中心”之“詞匯
學與詞典學”研究室主任。主要研究方
向為詞匯學、語義學、詞典學、法律語
言學,曾經在《中國語文 》、  《語言文
字應用》、《辭書研究》等刊物 上發表
論文十幾篇;獲山東省社科優秀成果二
等獎一項,山  東省教育廳優秀成果一等
獎一項;同時涉獵電子政務、寫作、現
代教育技術等方面的研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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