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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1527986
- 條形碼:9787561527986 ; 978-7-5615-2798-6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 本書特色
核心課程
法理學
憲法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刑法總論
刑法分論
民法總論
債權法
物權法
經濟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商法學
知識產權法
國際法學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中國法制史
選修課程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
環境法學
公司法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房地產法
證據法
律師與公證
證券法
外國法制史
法律文書學
犯罪偵查學
合同法
經濟法 節選
nbsp; 序
中國的改革開放要求建立一個法治社會,與這樣的一個宏偉目標相適應,
自1979年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蓬勃發展,截至2006年,全國已經成立了法律
院校600多所,在讀大學生數十萬人(尚不包括大中專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學
生人數)。應該承認,我國法學教育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教育質量參差不
齊、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等方面的問題。因而,積極推進教學方式改
革,促進法學課程體系的完善,努力培養“寬口徑、厚基礎”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已經成為法學教育界的共識。為達成此種目的,法學教育中的課程建設及其
相關的教材編寫,在當前法學教育大調整的格局中顯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
考慮,我們特組織了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學術骨干編寫了這套教材,
各部教材的主編均是福建省高等學校法學院的主要學科帶頭人。如《國際經
濟法》主編廖益新教授、《民法總論》主編蔣月教授、《環境法》主編陳泉生教授、
《憲法學》主編朱福惠教授、《刑法總論》主編陳曉明教授和《法理學》主編宋方
青教授等,他們在本學科領域均有建樹,都是得到同行認可并深受學生喜愛的
優秀教師。其他參與教材編寫的也都是教學**線的中青年骨干教師,都具
有良好的法學教育背景,許多人兼通中西法學。由于眾多優秀教師參與編寫,
使這套教材的質量有了強有力的保障。
廈門大學法學院在編寫這套教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廈門大學是國內
*早開設法科的高校之一,從事法學教育已經有八十多年的歷史。改革開放
以來,法學院在1986年即獲得博士學位授予權,2006年獲得法學博士授權一
級學科,現設有國際法、經濟法、民商法、憲法與行政法、法理學、訴訟法學和刑
法學七個博士點,擁有法學博士后流動站。國際法是國家重點學科,民商法、
經濟法、憲法與行政法是福建省重點學科。在學科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
法學院適應我國法制發展的需要,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
成為我國重要的法學研究和人才培養的基地。為了推動我國法學教育事業的
發展,廈門大學法學院聯合福建省各主要高校的法學院、系編寫了這套教材,
其目的在于整合福建省高校法學教學資源,加強各高校法學教師的聯系,總結
教學經驗,為福建省乃至全國的法學教育作出更多有益的工作。
這套教材具有如下幾個特色:
**,依據法學本科教育的特點和規律,吸收我國法學理論界近年來*新
的、較為成熟的研究成果。我們認為,本科教育以培養初級法律人才為直接目
標,必須注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與基本制度的講解與傳授,而不能一味求新
求奇,更不能以個別專家的學術觀點取代理論界已經形成的共識。為了確保
本科教育質量,我們在教材內容的甄選方面,努力做到既注重基本知識、基本
原理和理論共識,在此基礎上,吸收理論界近年來*新的、較為成熟的研究成
果。
第二,依據法律人的思維范式編撰教學內容,寓“德育”于法律知識教育之
中。法學教育的總目標在于培養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之才”。新時代的
法律人才不僅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知識理論功底,而且還應該具有牢固的法
律信仰和優秀的道德品質。法律人所具有的這種獨特的信仰和道德,與其獨
特的知識背景和思維范式聯系在一起,共同構成法律人所特有的人文精神。
如欲培養法律人的道德品質,空洞的道德說教無濟于事。唯有依據法律人獨
特的思維范式、將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融匯在教學內容當中,學生才能在學習
的過程中逐漸自覺地確立法律信仰,而法律道德的培養才能初具成效。
第三,依據當代中國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努力建構完善的課程體系
與教學內容體系。要培養合格的法律人才,建構完善的法學課程體系至關重
要。我們根據本科教學的要求,首先將十四門核心課程組織編寫相應的教材,
對法學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作了較為清晰的闡釋。除此之外,還組織編
寫了房地產法、證券法、公證與律師制度和知識產權法等與市場經濟發展密切
相關的法學教材。希望我們這一套教材能夠為本科法學教材體系的發展作出
微薄的貢獻。
由于我們水平有限,叢書中的缺點和錯誤在所難免,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前言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改革開放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體制改革的重
要成果之一,是計劃經濟體制轉為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現在實行的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其主要內容包括: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建立合理
的個人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些內容都是經濟法要
研究的對象。可以說《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要的法律之一。
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我國已經成長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但
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有哪些,經濟法學界尚有爭議,經濟法理論研究包括經濟法
的調整對象,目前有逐步趨同的趨勢。我國五次宏觀經濟調控經驗證明,經濟
法中的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
中的《反壟斷法》,將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
本書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家基本經濟法律制度為依據,從法學
與經濟學結合的新角度,創新建立經濟法的法律體系。包括導論、宏觀經濟調
控法、微觀規制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幾大部分,構建《經濟法學》教材的新體
系。本教材重視介紹經濟法基本理論和*新學術觀點,介紹經濟法主要立法
內容,包括*新法規、規章,反映總的經濟法概貌和*新經濟法立法動態。注
重理論聯系實際,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和創新,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
際能力。
本書是福建省高等法律院校教師集體智慧的結晶。作者來自本省多所高
等法律院校,均具有經濟法教學的實際經驗,具體的寫作分工如下(以撰寫章
節先后為序):
朱崇實:經濟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校長,
廈門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法學研究會副會
長,福建省社科聯副主席,廈門市社科聯主席。本書主編,撰寫**章。
李玲:廈門大學經濟法博士生,撰寫**章部分內容。
盧炯星:法學學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廈門大學經濟法學
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法學
會經濟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本書主編,撰寫第二、六、八、九、十二章。
王新紅:法學博士,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福建省法學會經濟法學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本書副主編,撰寫第三、十六章。
李英:法學碩士,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撰寫第四章。
李剛: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
主任,碩士生導師,撰寫第五章。
丁國民:法學博士,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本書副主編,撰
寫第七、十章。
陳婉玲:法學博士生,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本書副主編,
撰寫第十一章。
游鈺: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福建省法學會經濟法學專業委
員會常務副主任,撰寫第十三章。
汪顏芬:法學碩士,集美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撰寫第十四章。
蔣進:法學碩士,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撰寫第十五章。
劉志云: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撰寫第十七章。
肖 偉: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撰寫第十八章。
由于作者學術水平有限,寫作時間較倉促,書中難免存在不當之處,誠盼
讀者進一步批評指正。*后,我們衷心地感謝所有關心、支持該書寫作和出版
的同志和朋友。
主 編
2007年8月18日
第五章稅收法
**節稅法概述
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和特征
稅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為目的,依法向征稅機
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以供國家提供公共服務之需的一種
活動。
稅收的特征可以分為本質特征和形式特征兩方面。稅收的形式特征包
括:(1)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單方強制納稅人繳納,不問
納稅人主觀上是否愿意納稅;(2)固定性,或稱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必須、也
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且只能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征稅對象、稅率等課稅要素
予以征收;(3)無償性,也稱為無對待給付義務,是指國家征收稅款并不以向納
稅人支付任何對價為前提,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也得不到國家所給予的直接的
補償。
稅收的本質特征則在于稅收的起源,即國家征稅是以人民同意納稅為前
提,國家課稅權來源于納稅人權利,其*終目的在于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
要;可以將之概括為自愿性、權利來源性和公共目的性。因此,從稅收本質特
征的角度出發,可以對稅收的形式三特征加以進一步的闡釋。首先,雖然稅收
是基于國家的政治權力和法律的強制力無償征收的,但國家權力的*終來源
是人民的權利,而法律只不過是人民的意志通過其代表——代議機構上升到
國家意志的反映而已。其次,人民納稅的*終目的是使國家能夠提供公共服
務、滿足自己的公共需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民在憲法中同意國家向自己
征稅是自愿的——對強制性特征的理解;人民為了確保合理有序納稅,并且其
相互之間所負擔的稅負具有公平性,需要明確納稅的基本要素——對固定性
特征的理解。再次,人民通過納稅具有了要求并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五章稅收法
**節稅法概述
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和特征
稅收是人民以要求并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為目的,依法向征稅機
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以供國家提供公共服務之需的一種
活動。
稅收的特征可以分為本質特征和形式特征兩方面。稅收的形式特征包
括:(1)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單方強制納稅人繳納,不問
納稅人主觀上是否愿意納稅;(2)固定性,或稱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必須、也
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且只能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征稅對象、稅率等課稅要素
予以征收;(3)無償性,也稱為無對待給付義務,是指國家征收稅款并不以向納
稅人支付任何對價為前提,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也得不到國家所給予的直接的
補償。
稅收的本質特征則在于稅收的起源,即國家征稅是以人民同意納稅為前
提,國家課稅權來源于納稅人權利,其*終目的在于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
要;可以將之概括為自愿性、權利來源性和公共目的性。因此,從稅收本質特
征的角度出發,可以對稅收的形式三特征加以進一步的闡釋。首先,雖然稅收
是基于國家的政治權力和法律的強制力無償征收的,但國家權力的*終來源
是人民的權利,而法律只不過是人民的意志通過其代表——代議機構上升到
國家意志的反映而已。其次,人民納稅的*終目的是使國家能夠提供公共服
務、滿足自己的公共需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人民在憲法中同意國家向自己
征稅是自愿的——對強制性特征的理解;人民為了確保合理有序納稅,并且其
相互之間所負擔的稅負具有公平性,需要明確納稅的基本要素——對固定性
特征的理解。再次,人民通過納稅具有了要求并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
包括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契稅、遺產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船使用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固定資產投
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和煙葉稅等。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
調節稅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稅已于2006年2月17日起被
廢止;遺產稅一直未予開征;車輛購置稅是“費改稅”改革的產物之一,于2001
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煙葉稅是由于農業特產稅被取消而專門針對煙葉于
2006年4月開征的稅種;2006年12月29日發布的《車船稅暫行條例》廢止了
原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
4.從量稅與從價稅
這種劃分以計稅標準為依據。凡是按課稅對象的一定計量單位,如數量、
重量和容量等為標準,規定固定稅額的稅為從量稅,也稱單位稅或“從量計
征”,如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凡是以課稅對象的價格為標準,按規定稅率計
算稅額的稅為從價稅,也稱“從價計征”,如增值稅、營業稅等。
5.價內稅與價外稅
這種劃分以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即稅款是否包含在價格之內為標準。凡
稅款包含在征稅對象的價格之中的稅為價內稅,如消費稅和營業稅。凡稅款
獨立于征稅對象的價格之外的稅為價外稅,如增值稅。
二、稅法的概念和體系
稅法是調整在稅收活動過程中國家、征稅機關和納稅主體等各方當事人
之間產生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一般被認為屬于經濟法的宏觀
調控法分支,是經濟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學科,具有較為明顯的公法性質。但在
現代社會的發展中,稅法逐漸具有了公、私混合法的特性,不僅其與民商法之
間的密切聯系逐漸顯現出來,而且在學科內容方面也更加注重與其他法學學
科之間的聯系。
稅法體系是指一國不同的稅收法律規范相互有機聯系所構成的統一整
體。稅法體系大體上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由
各個稅種法所構成,是一國稅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稅收程序法則主要包括稅
收的征收管理、稅收處罰和稅收救濟等方面的內容。
我國目前的稅收實體法是按照“一稅一法”的原則構建的,即一個稅種相
對應于一部稅法。根據前述稅收種類劃分的第三種方式,稅收實體法亦可分
為商品稅法、所得稅法和財產稅法三大類,各類中所包含的各個稅種法與上述
分類中的各個稅種也是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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